廣東省人民醫(yī)院2016-2017年工程、貨物及服務類項目招標代理服務采購項目 修改通知
2016-02-29
招標編號:GZQS1601FG01037
各有關投標人:
廣州群生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就2016年2月5日發(fā)布的廣東省人民醫(yī)院2016-2017年工程、貨物及服務類項目招標代理服務采購項目(項目編號: GZQS1601FG01037)招標文件修改如下內(nèi)容:
一、修改內(nèi)容:
1. 《招標文件》第3頁的“投標邀請”中“二、合格投標人資格要求”: “參加本項目投標的投標人除應具備《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投標人資格條件外,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:”,修改為“本項目參照《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報價人資格條件,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:”
2. 《招標文件》第5頁的 “投標人須知”中“1.1.1.本次代理招標采購的服務項目,屬政府采購項目。”修改為“1.1.1.本次代理招標采購的服務項目,不屬政府采購項目。”
3. 《招標文件》第5頁的 “投標人須知”中“1.1.2.資金來源:財政性資金。”修改為“資金來源:自籌資金。”
4. 《招標文件》第5頁的 “投標人須知”中“1.7.1.投標人提供的所有服務(含提供服務所需的設備、貨物、產(chǎn)品及有關材料),其來源均應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”修改為“1.7.1.投標人提供的所有服務(含提供服務所需的設備、貨物、產(chǎn)品及有關材料),其來源均應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”
5. 《招標文件》第5頁的“投標人須知”中“1.8.4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及相關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它禁止事項。”修改為“1.8.4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》及相關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它禁止事項。”
6. 《招標文件》第7頁的“投標人須知”中“(4)政府采購合同(樣本)”修改為“(4)合同(樣本)”
7. 《招標文件》第10頁的“投標人須知”中“4.3.8. 中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采購代理機構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,在一至三年內(nèi)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,并予以通報。”修改為“4.3.8.中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采購代理機構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由主管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,在一至三年內(nèi)禁止參加招投標活動,并予以通報。”
8. 《招標文件》第12頁的“投標人須知”中“5.3.3. 投標人必須對投標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,并無條件接受招標人和政府采購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對其中任何資料進行核實(核對原件)的要求。招標人核對發(fā)現(xiàn)有不一致或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供原件的,書面知會采購代理機構,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后按中標無效處理。”修改為“5.3.3.投標人必須對投標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,并無條件接受招標人和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對其中任何資料進行核實(核對原件)的要求。招標人核對發(fā)現(xiàn)有不一致或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供原件的,書面知會采購代理機構,并報同級主管部門核實后按中標無效處理。”
9. 《招標文件》第20頁的“開標、評標和定標”中“9.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、公正進行的關系;”修改為“9.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招投標活動公平、公正進行的關系;”
10. 《招標文件》第22頁的“開標、評標和定標”中刪除“根據(jù)《政府采購法》第三十六條規(guī)定,”及“(注:1、經(jīng)政府采購監(jiān)管部門批復同意不足三家投標繼續(xù)進行采購程序的情況除外。)”
11. 《招標文件》第22頁的“開標、評標和定標”中“(一)評審結(jié)果確定后,如有需要,采購代理機構應通知評委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在2個工作日內(nèi),按投標文件中所列清單中的相關證件、證明文件、合同的原件送招標人核對與供應商響應文件中的復印件是否一致。招標人在接到原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(nèi),核對沒有不一致的,須確認中標的供應商;核對發(fā)現(xiàn)有不一致或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供原件的,書面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,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后按投標無效處理。”修改為“(一)評審結(jié)果確定后,如有需要,采購代理機構應通知評委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在2個工作日內(nèi),按投標文件中所列清單中的相關證件、證明文件、合同的原件送招標人核對與供應商響應文件中的復印件是否一致。招標人在接到原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(nèi),核對沒有不一致的,須確認中標的供應商;核對發(fā)現(xiàn)有不一致或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供原件的,書面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,并報同級主管部門核實后按投標無效處理。”
12. 《招標文件》第22頁的“開標、評標和定標” 中“(二)凡發(fā)現(xiàn)中標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其中標無效,并移交政府采購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。”修改為“(二)凡發(fā)現(xiàn)中標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其中標無效,并移交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。”
13. 報名及獲取投標文件時間延期至2016年3月7日下午17:00(北京時間);
14. 投標截止及開標時間延期至2016年3月16日上午09:30(北京時間);
15.此修改通知為廣東省人民醫(yī)院2016-2017年工程、貨物及服務類項目招標代理服務采購項目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,原《招標文件》相應條款與文本有不一致之處,以本文為準。
二、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、地址和聯(lián)系方式 采購人名稱:廣東省人民醫(yī)院
采購代理機構名稱:廣州群生招標代理有限公司
采購代理機構地址:廣州市東風東路555號粵海集團大廈2204室
采購代理機構聯(lián)系人:程先生
電話:020-83812782 傳真:020-83812783
請投標人于北京時間2016年3月2日下午5時前傳真回執(zhí)給代理機構,以確認收到文本。
回 執(zhí)
我方已經(jīng)收到廣州群生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發(fā)布“廣東省人民醫(yī)院2016-2017年工程、貨物及服務類項目招標代理服務采購項目”修改通知。
經(jīng)辦人:
單位名稱(加蓋公章):
日期:2016年 月 日
廣州群生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就2016年2月5日發(fā)布的廣東省人民醫(yī)院2016-2017年工程、貨物及服務類項目招標代理服務采購項目(項目編號: GZQS1601FG01037)招標文件修改如下內(nèi)容:
一、修改內(nèi)容:
1. 《招標文件》第3頁的“投標邀請”中“二、合格投標人資格要求”: “參加本項目投標的投標人除應具備《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投標人資格條件外,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:”,修改為“本項目參照《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報價人資格條件,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:”
2. 《招標文件》第5頁的 “投標人須知”中“1.1.1.本次代理招標采購的服務項目,屬政府采購項目。”修改為“1.1.1.本次代理招標采購的服務項目,不屬政府采購項目。”
3. 《招標文件》第5頁的 “投標人須知”中“1.1.2.資金來源:財政性資金。”修改為“資金來源:自籌資金。”
4. 《招標文件》第5頁的 “投標人須知”中“1.7.1.投標人提供的所有服務(含提供服務所需的設備、貨物、產(chǎn)品及有關材料),其來源均應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”修改為“1.7.1.投標人提供的所有服務(含提供服務所需的設備、貨物、產(chǎn)品及有關材料),其來源均應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”
5. 《招標文件》第5頁的“投標人須知”中“1.8.4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及相關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它禁止事項。”修改為“1.8.4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》及相關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它禁止事項。”
6. 《招標文件》第7頁的“投標人須知”中“(4)政府采購合同(樣本)”修改為“(4)合同(樣本)”
7. 《招標文件》第10頁的“投標人須知”中“4.3.8. 中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采購代理機構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,在一至三年內(nèi)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,并予以通報。”修改為“4.3.8.中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采購代理機構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由主管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,在一至三年內(nèi)禁止參加招投標活動,并予以通報。”
8. 《招標文件》第12頁的“投標人須知”中“5.3.3. 投標人必須對投標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,并無條件接受招標人和政府采購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對其中任何資料進行核實(核對原件)的要求。招標人核對發(fā)現(xiàn)有不一致或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供原件的,書面知會采購代理機構,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后按中標無效處理。”修改為“5.3.3.投標人必須對投標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,并無條件接受招標人和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對其中任何資料進行核實(核對原件)的要求。招標人核對發(fā)現(xiàn)有不一致或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供原件的,書面知會采購代理機構,并報同級主管部門核實后按中標無效處理。”
9. 《招標文件》第20頁的“開標、評標和定標”中“9.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、公正進行的關系;”修改為“9.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招投標活動公平、公正進行的關系;”
10. 《招標文件》第22頁的“開標、評標和定標”中刪除“根據(jù)《政府采購法》第三十六條規(guī)定,”及“(注:1、經(jīng)政府采購監(jiān)管部門批復同意不足三家投標繼續(xù)進行采購程序的情況除外。)”
11. 《招標文件》第22頁的“開標、評標和定標”中“(一)評審結(jié)果確定后,如有需要,采購代理機構應通知評委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在2個工作日內(nèi),按投標文件中所列清單中的相關證件、證明文件、合同的原件送招標人核對與供應商響應文件中的復印件是否一致。招標人在接到原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(nèi),核對沒有不一致的,須確認中標的供應商;核對發(fā)現(xiàn)有不一致或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供原件的,書面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,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后按投標無效處理。”修改為“(一)評審結(jié)果確定后,如有需要,采購代理機構應通知評委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在2個工作日內(nèi),按投標文件中所列清單中的相關證件、證明文件、合同的原件送招標人核對與供應商響應文件中的復印件是否一致。招標人在接到原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(nèi),核對沒有不一致的,須確認中標的供應商;核對發(fā)現(xiàn)有不一致或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供原件的,書面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,并報同級主管部門核實后按投標無效處理。”
12. 《招標文件》第22頁的“開標、評標和定標” 中“(二)凡發(fā)現(xiàn)中標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其中標無效,并移交政府采購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。”修改為“(二)凡發(fā)現(xiàn)中標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其中標無效,并移交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。”
13. 報名及獲取投標文件時間延期至2016年3月7日下午17:00(北京時間);
14. 投標截止及開標時間延期至2016年3月16日上午09:30(北京時間);
15.此修改通知為廣東省人民醫(yī)院2016-2017年工程、貨物及服務類項目招標代理服務采購項目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,原《招標文件》相應條款與文本有不一致之處,以本文為準。
二、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、地址和聯(lián)系方式 采購人名稱:廣東省人民醫(yī)院
采購代理機構名稱:廣州群生招標代理有限公司
采購代理機構地址:廣州市東風東路555號粵海集團大廈2204室
采購代理機構聯(lián)系人:程先生
電話:020-83812782 傳真:020-83812783
請投標人于北京時間2016年3月2日下午5時前傳真回執(zhí)給代理機構,以確認收到文本。
廣州群生招標代理有限公司
二○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
回 執(zhí)
我方已經(jīng)收到廣州群生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發(fā)布“廣東省人民醫(yī)院2016-2017年工程、貨物及服務類項目招標代理服務采購項目”修改通知。
經(jīng)辦人:
單位名稱(加蓋公章):
日期:2016年 月 日